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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涟民初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袁贝贝诉江苏国航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贝贝,江苏国航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淮涟民初字第884号原告袁贝贝,女,1989年7月26日生。委托代理人魏加安,涟水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国航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保滩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马建,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袁贝贝诉被告江苏国航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贝贝及其委托代理人魏加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江苏国航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贝贝诉称,原告于2013年11月到被告公司做工,2014年3月18日,被告和原告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12500元,并书写了欠条,后经原告索要未果,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江苏国航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3年11月到被告公司做工,2014年3月18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书写了欠条给原告,确认欠到原告工资12500元,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一直借故不予给付,原告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125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原告提供的被告所书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法应该受到保护。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公司上班,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款12500元,有被告的欠条可以证明,被告应当及时支付。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12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抗辩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国航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袁贝贝工资款12500元,由被告在判决生效后2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1201040002554)。代理审判员 朱 剑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钱文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