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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执行字第315-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陈太良、芮斌与温昌福、周彩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太良,芮斌,温昌福,周彩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行字第315-1号申请执行人陈太良,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芮斌,男,1967年11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斌,福建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温昌福,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周彩年,女,1968年6月18日出生。(2013)武民初字第12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温昌福、周彩年在银行有存款,应予强制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温昌福在武夷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星村信用社90XXX09账户上的存款1600元,周彩年在中国建设银行福建分行南平分行武夷山支行62×××54账户上的存款14700元至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支行。帐号:35×××0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宝兴审判员  陈建安审判员  柯建国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