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皇民二初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佳宝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牛桂芬、杨宝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佳宝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牛桂芬,杨宝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皇民二初字第1211号原告沈阳佳宝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法定代表人王岩松,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东旭,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徐亚新,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牛桂芬,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杨宝贵,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佳宝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牛桂芬、杨宝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佳宝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闫俊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曦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