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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狮调确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黄礼顺、泉州富光工贸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确认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确 认 裁 定 书(2014)狮调确字第10号申请人黄礼顺,男,汉族,住重庆市。申请人泉州富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宝盖镇仑后工业区B-15幢。组织机构代码76615715-9法定代表人黄清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黄礼顺、泉州富光工贸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黄礼顺、泉州富光工贸有限公司因工伤事故赔偿纠纷,于2014年5月22日经石狮市宝盖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1、申请人黄礼顺自愿放弃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2、申请人泉州富光工贸有限公司自愿赔偿申请人黄礼顺医疗费、护理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津贴、营养费、残疾鉴定费等全部工伤损失合计2490000元,扣除已支付款项1620000元,余款870000元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立即支付,由申请人泉州富光工贸有限公司将款项直接转入申请人黄礼顺在石狮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账户账号内;3、申请人黄礼顺与申请人泉州富光工贸有限公司自愿解除劳动关系;4、此纠纷为一次性终结解决,申请人黄礼顺不得再向申请人泉州富光工贸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申请人泉州富光工贸有限公司也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双方都保证今后不再为此事产生任何纠纷。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本院依法裁定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清限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淑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