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刑执字第203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罗先全破坏电力设备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先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成刑执字第2035号罪犯罗先全,男,1968年01月0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江安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邑州监狱服刑。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30日作出(2005)江安刑初字第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先全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3000元(未缴纳)。刑期起于2005年5月10日止于2018年5月9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1月2日、2011年4月11日作出(2007)宜中刑二执字第2367号、(2011)宜中审监执字第562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1年、1年6个月,减刑后刑期止于2015年11月9日。执行机关四川省邑州监狱于2014年4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罪犯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等为由,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73.3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先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桓审 判 员 任华芬代理审判员 谭默娜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