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旬阳民初字第00377-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原告纪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某,周从群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旬阳民初字第00377-2号原告纪某某,女,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周从群,男,196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银行旬阳县支行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纪某某于2014年5月22日因双方已和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纪某某承担。审判长 时 江审判员 刘 莉审判员 陈晓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悦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