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集民二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鞠国飞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国飞,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集民二初字第325号原告鞠国飞,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关柏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鞠国飞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鞠国飞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鞠国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鞠国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