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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执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殿举、杨殿伟、杨殿生之间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字第10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住所地延吉市解放路。法定代表人金哲洙,系公司行长。委托代理人朴将虎,系公司客户经理。被执行人杨殿举,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殿伟,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殿生,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殿举、杨殿伟、杨殿生之间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2)延民初字第24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为395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以被执行人杨殿举、杨殿伟、杨殿生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延民初字第24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车秀英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松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