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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五民初字第166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贾树峰与张会会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五民初字第1666号原告贾树峰,男性,20岁,1993年7月20日,汉族,地址:长山乡,被告张会会,女性,20岁,汉族,地址:冲河镇,贾树峰诉张会会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长冷国明、人民陪审员李云华、人民陪审员吴国珍适用普通程序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树峰诉称:……(概述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具体的诉讼请求)。被告张会会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对证据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以及认定的事实)。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长  冷国明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沙广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