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民催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6-02
案件名称
上海开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其他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开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闵民催字第10号申请人上海开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波。委托代理人臧玲。申请人上海开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3月17日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吴中支行发出停止支付通知书及公告,并于2014年3月22日登报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现已届满,无人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票面金额为4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3年4月11日、申请人为上海开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未载明背书人、出票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吴中支行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开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上海开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伟华审 判 员 蒋宇娟人民陪审员 莫英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华 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