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中民终字第095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周俊与陆加斌、张海俊返还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加斌,周俊,张海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民终字第09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陆加斌。委托代理人顾海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俊。委托代理人王军。原审被告张海俊,上诉人陆加斌因与被上诉人周俊、原审被告张海军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1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陆加斌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无规避法律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陆加斌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48元,减半收取524元,由陆加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倪红晏代理审判员 曹 璐代理审判员 刘彩霞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毛 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