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法民初字第0214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梁忠明,刘亚兰等与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笋桥村柑子林村民小组,周希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忠明,刘亚兰,梁修江,梁修红,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笋桥村柑子沟村民小组,周希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法民初字第02144号原告梁忠明,男,1957年3月23日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刘亚兰,女,1964年12月15日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梁修江,男,1998年3月7日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梁修红,女,1993年4月12日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冯安福,泸州市合江县白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钟正伟,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笋桥村柑子沟村民小组。负责人杜俊祥,社长。被告周希定,男,1946年12月9日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忠明、刘亚兰、梁修江、梁修红与被告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笋桥村柑子沟村民小组、被告周希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忠明、刘亚兰、梁修江、梁修红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忠明、刘亚兰、梁修江、梁修红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忠明、刘亚兰、梁修江、梁修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梁忠明、刘亚兰、梁修江、梁修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怀丽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