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汉南民一初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贺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汉南民一初字第00104号原告:贺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一致,决定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已与被告周某达成一致意见,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其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贺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石忠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