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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樵民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樵民初字第00055号原告张某,女,汉族。被告田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5月22日以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其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赵小元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