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0327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北京长升居食品有限公司与石卫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长升居食品有限公司,石卫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03273号原告北京长升居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下纸寨东路170号。法定代表人马换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晶,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卫华,女,1982年4月29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长升居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卫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石卫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号×室,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予以管辖,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合同履行地位于北京市平谷区×镇×学校路临×号场院,属于本院管辖区域,故本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石卫华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理由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石卫华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耿建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