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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狮民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福建石狮市三亿科技有限公司与颜建群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石狮市三亿科技有限公司,颜建群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狮民初字第810号原告福建石狮市三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潘清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清风,福建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庆峰,福建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建群,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代理人王志勇,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石狮市三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颜建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石狮市三亿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福建石狮市三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志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庄英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