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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庆民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李媛媛与勾宗刚等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中止)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媛媛,勾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民初字第581号申请人:李媛媛,女,17岁,汉族,住址山东省庆云县。被申请人:勾宗刚,男,36岁,汉族,住址山东省庆云县。申请人李媛媛以2014年5月15日同被申请人勾宗刚发生交通事故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保全勾宗刚驾驶的鲁NP2C**号小型普通客车。申请人已向本院交纳保全费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勾宗刚驾驶的鲁NP2C**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查封于庆云县人民法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