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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融民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薛天桐与陈宝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天桐,陈宝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融民初字第573号原告薛天桐,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江化莺、谢廷芳,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宝美,男,196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天桐诉被告陈宝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自行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4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自行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天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175元,减半收取25587.5元,由原告薛天桐负担。审 判 长  陈宇波代理审判员  王 云人民陪审员  陈孝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