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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中民终字第095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建国与被上诉人钱宏法,原审被告袁旭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建国,钱宏法,袁旭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民终字第09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建国。委托代理人王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宏法。委托代理人金志学。原审被告袁旭红。上诉人刘建国因与被上诉人钱宏法,原审被告袁旭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13)东岔民初字第0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建国于2014年5月22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建国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建国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刘建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昌东代理审判员  卢 丽代理审判员  郭相领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新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