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桦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李华祥诉桦川县人民政府第三人郭连柏土地权属争议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祥,桦川县人民政府,郭连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桦行初字第1号原告李华祥,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桦川县。委托代理人李华顺,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桦川县。委托代理人于耀林,男,系七台河市茄子河区铁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桦川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姜宇峰,男,职务县长。委托代理人张宏宇,男,系桦川县国土资源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李子渊,男,系桦川县国土资源局法律顾问。第三人郭连柏,男,汉族,农民,住桦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祥诉被告桦川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华祥与第三人郭连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4年5月21日主动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华祥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一款(十)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席世峰审 判 员 张振伦人民陪审员 纪里弘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思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