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中民一终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祖秉健与柳尧秀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祖秉健,柳尧秀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中民一终字第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祖秉健,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珲春市。委托代理人:历建林,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柳尧秀,男,195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抚松县,现住珲春市。委托代理人:杨钟三,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祖秉健因与被上诉人柳尧秀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珲春市人民法院(2013)珲民二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祖秉健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祖秉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祖秉健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0元,由上诉人祖秉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金秀哲审判员 池东波审判员 赵承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京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