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法执字第062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许金洪等与淮安冠杰制衣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金洪等,淮安冠杰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法执字第0627号申请执行人许金洪等153人。153名申请执行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孔庆卫、蔡海涛,江苏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淮安冠杰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经济开发区纬二路18号。法定代表人王嘉宏,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淮法民初字第0482号民事裁定书,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4年3月21日,对被执行人淮安冠杰制衣有限公司的相关资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格为558400元,现评估报告也已生效。根据案件审理及执行的需要,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已评估的资产进行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淮安冠杰制衣有限公司所评估的价值558400元的资产进行拍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 李顺林执行员 陈爱明执行员 王亚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龚 媛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淮法执字第0726-2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安区康乃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建淮乡纬三路。法定代表人王应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二华,江苏道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亚红,女,汉族,1970年12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02197012011560,住淮安市清河区大治路18-32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淮法民初字第12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刘亚红位于淮安市清浦区荷花池小区2号楼的S-68室、S70室、S71室、S72室、S73室、S-123室共六间房屋进行了评估,评估价格为1167362元,现评估报告已生效。根据案件执行的需要,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已评估的资产进行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亚红位于淮安市清浦区荷花池小区2号楼的S-68室、S70室、S71室、S72室、S73室、S-123室共六间房屋进行拍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李顺林执行员陈爱明执行员王亚琳二○一四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龚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