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071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随州市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祁栋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随州市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祁栋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0710号原告随州市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刚,总经理。被告祁栋栋。本院在审理原告随州市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祁栋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随州市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随州市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 娇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春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