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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涿民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9-14

案件名称

崔某与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涿民初字第330号原告崔某。被告谷某。本院在审理崔某诉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4年5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秀娥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瑞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