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涿民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9-14
案件名称
崔某与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涿民初字第330号原告崔某。被告谷某。本院在审理崔某诉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4年5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秀娥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瑞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