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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句民初字第064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镇江景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许亦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景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许亦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句民初字第0644号原告镇江景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天元一品嘉苑2幢第一层110室。法定代表人赵建刚,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小丽,女,1989年6月29日生,汉族。被告许亦楠。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景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许亦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镇江景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颜 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燕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