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533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夏佩英与董春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佩英,董春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5333号原告夏佩英。被告董春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佩英与被告董春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后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睿人民陪审员 施 斌人民陪审员 王才兴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葛少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