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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韶雄法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廖红伟抢劫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红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韶雄法执字第40号被执行人:廖红伟,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住韶关市。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廖红伟刑事罚金一案。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3)韶中法刑二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书,被告人廖红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4年1月13日移交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各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发出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存款通知书,并向车辆管理所、房产管理所和工商管理所发出查询被执行人车辆、房产和工商资料登记情况通知书。经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另被执行人廖红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廖红伟尚在服刑中,本院已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韶雄法执字第4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凤山审判员  游 波审判员  黄承志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铭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