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常鼎民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2014)常鼎民保字第108号郑廷英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某,姜某
案由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鼎民保字第108号原告郑某,男。被告姜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车主为被告姜某的湘J187**车辆产权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车主为被告姜某的湘J187**车辆产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车辆暂由被告保管、使用,但不得转让、抵押、赠予、变更、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冷德广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江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