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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二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聂占国与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二初字第216号原告聂占国,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被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晁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奎,周作伟,系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占国与被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聂占国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聂占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占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聂占国承担。审判员 : 张 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梦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