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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明民一初字第0126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明民一初字第01261号原告:杨某某,女,199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9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丁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杨某某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凯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