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孙某乙、孙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71号原告孙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杨立勇,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乙,工人。委托代理人李正生。被告孙某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孙某乙、孙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甲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 民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绍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