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彭法行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钱学高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万足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学高,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万足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彭法行初字第00042号原告钱学高,男,195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文海,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君,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万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万足镇小河村*组。组织机构代码00915372-4。法定代表人胡洪,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李登举,重庆市黔江区舟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钱学高诉被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万足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钱学高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文海、王君,被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万足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登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钱学高以被告已受理其申请为由于2014年5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万足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钱学高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学高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万足镇人民政府负担。审 判 长 张咏梅审 判 员 朱卓明人民陪审员 郑清国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冉芙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