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民一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王龙与程意龙、袁润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龙,程意龙,袁润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太民一初字第00051号原告:王龙,男,198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解天,男,198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程意龙,男,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袁润飞,女,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耀辉,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晓花,女,1969年10月10日出生。原告王龙诉被告程意龙、袁润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龙的委托代理人解天,被告袁润飞委托代理人孙耀辉、程晓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意龙经本院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龙诉称:2013年9月12日,程意龙向我借款5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并约定利息为每月1000元。合同签订后,我按合同约定借给程意龙现金50000元,程意龙出具借条一张。该款逾期后,我多次催要未果,为此起诉来院,请求判令程意龙、袁润飞偿还欠款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程意龙未答辩,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袁润飞辩称,程意龙向王龙借款时,王龙已扣除利息7000元,程意龙实际借款为43000元,且该款没有用于家庭经营是非法债务,袁润飞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2日,王龙与程意龙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程意龙向王龙借款50000元;每月利息1000元;借款期限为30天。”同时,程意龙又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王龙现金伍万元整,在30天内还清借款,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全部无效。”该笔借款逾期后,王龙多次催要未果,为此,起诉来院。另查明,程意龙、袁润飞原系夫妻关系,于2013年10月6日经本院(2013)太民一初字第0301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龙自愿放弃该笔借款约定的利息。上述事实有王龙提供的王龙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合同、程意龙出具的借条一张;袁润飞提供的袁润飞的身份证复印件,(2013)太民一初字第03012号民事调解书以及当事人陈述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程意龙向王龙借款50000元,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其出具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该笔借款发生在程意龙与袁润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故王龙要求程意龙、袁润飞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袁润飞辩称借款数额是43000元及该借款是非法债务,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意龙、袁润飞欠原告王龙款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程意龙、袁润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 峻审 判 员 沈 怡人民陪审员 吴永兴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灵附本判决所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