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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新执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朱阳与彭怀兰、张光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阳,彭怀兰,张光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襄新执字第00193号申请执行人朱阳,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解放路**号。被执行人彭怀兰,女,195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米庄镇何庄村*组。被执行人张光六,男,1960年6月4日出生,汉族,地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朱阳与被执行人彭怀兰、张光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019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彭怀兰、张光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彭怀兰、张光六13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提取同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雁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