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行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蔡晓亮与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晓亮,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房行初字第103号原告蔡晓亮,男,汉族,1981年10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蔡连安,男,1958年11月15日出生。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张坊村北。法定代表人游向荣,镇长。委托代理人奈一雄,男,1986年8月8日出生。原告蔡晓亮诉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蔡晓亮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蔡晓亮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晓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蔡晓亮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黄立斌人民陪审员 梁志艳人民陪审员 杨忠东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米 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