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富商初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林与郭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林,郭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富商初字第950号原告:张林。被告:郭炜。现在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林诉被告郭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林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林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3元,减半收取1201.5元,由原告张林负担。审判员 高开封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利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