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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船民一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窦巍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窦巍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船民一初字第588号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法定代表人:邹静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忠岩,住吉林市。被告:窦巍,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窦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鞠洪彬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闫俊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