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谯民一初字第0071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申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申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0716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申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申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段端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