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涿民初字第341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建平与被告吴卫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平,吴卫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涿民初字第3413号原告李建平,住涿州市。被告吴卫,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平与被告吴卫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建平负担。审 判 长  包智茹代理审判员  高 军代理审判员  刘会波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汭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