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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狮执行字第206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金回与被执行人王欣治、柯金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狮执行字第2068号申请执行人黄金回,男,195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王欣治,女,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晋江市。被执行人柯金龙,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晋江市。申请执行人黄金回与被执行人王欣治、柯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狮民初字第344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王欣治、柯金龙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黄金回货款191469元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正在处置当中,但明显不足清偿所欠债务,该财产处置后依法分配,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欣治、柯金龙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正在处置当中,但明显不足清偿所欠债务,该财产处置后依法分配,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狮执行字第206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凯歌审 判 员  王莎莉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木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