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执字第213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何洪升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洪升,青岛戊辛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2132号申请执行人何洪升,农民。被执行人青岛戊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南村镇杜戈庄村。法定代表人窦春强,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洪升与被执行人青岛戊辛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何洪升申请执行56380元,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3)平民三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建明审判员 张正道审判员 王坚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洪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