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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203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周甲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甲,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2039号原告周甲。委托代理人徐颖浩。委托代理人陈雁君。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胡妮。原告周甲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徐颖浩和陈雁君、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甲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2月6日登记结婚,2009年5月举办婚礼,2010年8月3日生育一子名周乙。双方在恋爱期间就因性格不合而时有摩擦,在生育儿子之后被告的疑心病更加严重,稍不顺心就回娘家,甚至无端猜疑原告有外遇而到处投诉,用写信走访等方式向原告单位的领导及市纪委等部门反映。被告还在网上公开玷污原告,对原告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随着疑心病的深重,被告的脾气也越来越暴戾,时不时要检查原告的包和手机,从中捕风捉影,而后大吵大闹。自2013年5月至10月中旬,被告经常在吵闹后不顾幼小的孩子,一个人离家,并已将自己的个人用品基本搬走。2013年12月21日,被告竟然将儿子也带回娘家,从此不给儿子上幼儿园至今。嗣后,原告和原告父母多次劝说被告,但均未果,被告也不让原告探视儿子,甚至在原告父母请当地居委会和派出所民警上门帮助做工作时拨打110报警。为此,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周乙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0元,至儿子十八周岁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约1,000,000元。被告王某某辩称,原、被告于2005年4月相识相恋,在恋爱4年后于2009年2月6日登记结婚,2010年8月生育一子。儿子出生后,一直由被告抚养,双方父母都帮着带。2013年9月,儿子在XXX幼儿园上小班,而从2014年1月2日起至今,儿子一直在XXX幼儿园就读。原、被告的感情一直很好,婚后家庭美满幸福。2013年下半年,因原告有外遇迹象,双方发生过争执,被告为此向原告单位的领导反映,希望单位领导给原告做思想工作以挽回婚姻和家庭,但双方的感情并未因此破裂。目前原、被告在彼此生日时还会互相给予祝福,被告也愿意原谅原告,既往不咎。此外,儿子还小,被告也希望和原告继续维持这个家庭,让儿子在一个完整的家庭中健康成长。综上,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周甲与被告王某某于2005年4月自行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2月6日登记结婚,2010年8月3日生育一子名周乙。婚后初期,原、被告的夫妻感情较好。近来,因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而向原告单位反映,致使双方夫妻感情不睦。被告于2013年12月21日携子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因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而被告不同意离婚,致本院调解不成。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各一份,被告提供的微信记录打印件四页、照片打印件一份、短信记录打印件二页、天猫交易记录截图打印件三页、永哲速递寄件单一份、贺卡一张、礼物外包装照片一张、生日蛋糕发票一张以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且双方从相识相恋到登记结婚历时较长,应当说彼此之间还是比较了解的,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近来因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而向原告单位反映,致使双方夫妻感情不睦而分居,但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只要原、被告珍惜双方的夫妻感情,在今后的生活中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加强理解和沟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是有望改善的。由于目前并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周甲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周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