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敦民初字第129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敦民初字第1295号原告于某某,男,住敦化市。被告许某某,女,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诉讼费用5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玲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蔺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