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法民初字第0257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罗玉友与庞国治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玉友,重庆协信远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庞国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2575号原告罗玉友,男,195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邱丽,重庆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协信远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现住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邹淑媛,重庆协信远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欧超,女,重庆协信远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宏,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凯,男,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告庞国志,男,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水电工,住重庆市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玉友与被告庞国志、重庆协信远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玉友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玉友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罗玉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玉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罗玉友负担。审判员 张 羽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景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