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执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高建安与牛清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建安,牛清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291号申请执行人高建安,男,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农民。被执行人牛清飞,男,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退休干部。申请执行人高建安与被执行人牛清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的“(2013)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2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建安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欠款人民币8万元,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牛清飞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本院通过划拨被执行人牛清飞工资的方式支付了申请执行人高建安欠款8万元及逾期双倍利息共计人民币90900元,承担了案件执行费11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2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慧利ì¥Á9错误!未定义书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