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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汨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代新民诉被告吴宏摹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汨民初字第354号原告代新民,男,196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凯旋中路***号*号楼*单元*号。委托代理人江文武,系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吴伟,男,198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桃林寺镇双墩村**组*号。被告郭平,女,1986年4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户籍所在地为汨罗市桃林寺镇三塘村*组**号。被告吴宏蓦,男,196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桃林寺镇双墩村**组*号。本院受理原告代新民诉被告吴伟、郭平、吴宏蓦买卖合同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新民及委托代理人江文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伟、郭平、吴宏蓦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代新民诉称,原告于2007年9月21日开办商丘市睢阳区天龙水粉丝厂,被告吴伟、郭平系夫妻关系,在长沙市高桥大市场从事商业批发,。自2007年开始,吴伟、郭平从原告处进货,双方即有业务往来,至2012年4月9日两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45382元,但双方仍有业务往来,至2013年9月18日,两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货款187000元,在原告催讨过程中,2013年10月24日,被告吴宏蓦系被告吴伟父亲在欠条上签字表示对上述债务进行担保。直至现在,各被告仍无实际还款的行动,故依法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各被告偿还原告款项187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各被告均未答辩。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于2007年9月21日开办商丘市睢阳区天龙水粉丝厂,被告吴伟、郭平系夫妻关系,在长沙市高桥大市场从事商业批发。自2007年开始,被告吴伟、郭平从原告处进货,双方即有业务往来,至2012年4月9日两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45382元,被告吴伟、郭平出具欠条“欠条今欠天龙水厂家145382(壹拾肆万伍仟叁佰捌拾贰元)欠款人:郭萍吴伟012.4.9”。但双方仍有业务往来,至2012年9月18日,两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货款187000元,被告吴伟出具借条“借条今借代新民现金壹拾捌万柒仟元整(187000.00)吴伟2012.9.18”,并在借条上吴伟承诺一星期内还五万元整,余款春节前还清,还不了找其父和弟要。在原告催讨过程中,2013年10月24日,被告吴宏蓦系被告吴伟父亲在借条(复印件)上签字表示对上述债务进行担保,原文为“担保人吴宏蓦欠币如数还清,分期还,2013年10月24日”。因各被告一直未有还款行为,原告遂依法起诉,诉请上述三被告偿还货款187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发生业务往来,被告吴伟、郭平应当遵照诚信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及时偿还货款,而两被告未及时偿还货款,系本次纠纷的根本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一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吴伟父亲吴宏蓦在其借条复印件上签署担保人,未约定保证方式,应当承当连带保证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由被告吴伟、郭平偿还原告代新民货款187000元整,被告吴宏蓦对该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上述偿还义务人应承担的偿还责任,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履行完毕,逾期付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逾期付款期间利息。本案受理费4040元,由被告吴伟、郭平、吴宏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副本的七日内交纳上诉费至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缴费票据复印件一并提交本院。审 判 长  蔡建平审 判 员  廖寒军人民陪审员  钟 国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雪雄附: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汨罗市支行户名:汨罗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1907060829024955830附适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