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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顺法容民初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吕丽群与卢远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丽群,卢远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顺法容民初字第725号原告吕丽群,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卢远辉,男,汉族,住广西兴业县。原告吕丽群诉被告卢远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德剑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丽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远辉因羁押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0月18日16时,被告卢远辉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桂洲大道中无忧岛面包店对开路段,打开停放在现场属于原告的粤XL60**号轿车的车门,进入车内盗得现金8000元,得手后逃离现场。后经公安机关侦破。2014年3月18日,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佛顺法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书,确认:2013年10月18日16时许,被告进入粤XL60**号轿车并盗得现金8000元,并判决:被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判决书于2014年4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被告非法取得原告现金8000元,应负归还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被盗现金8000元。被告没有答辩。原告在诉讼中提供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2014)佛顺法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书各一份以证明其起诉主张的事实。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羁押于看守所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视为自动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核,上述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均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综合以上认证意见,本院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卢远辉非法窃取原告吕丽群所有的财产,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返还财产属于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之一,故原告要求被告卢远辉返还被盗取的现金8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远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吕丽群返还现金8000元。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卢远辉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德剑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欧敏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