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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刘奋信与杨彦彪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奋信,杨彦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0138号申请执行人刘奋信,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兴县瓦塘镇后北村,农民。被执行人杨彦彪,男,198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刘奋信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418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杨彦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杨彦彪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杨彦彪与申请执行人刘奋信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杨彦彪于2014年5月22日支付申请人工资1103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90元、执行费80元,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41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