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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港民初字第023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曹某与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港民初字第0232号原告曹某,女,45岁。委托代理人赵洪如,滨海县滨海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季某,男,4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茂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对被告季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曹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茂春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叶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