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舒民一初字第00911-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春余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五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舒民一初字第00911-1号原告:刘春余,男,194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舒城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五支公司。地址: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余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春余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春余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春余撤回起诉。审判长  余本兵审判员  王训云审判员  查明春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 玲